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3
三、非本所人員進入閱覽處,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
    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
3
三、非本所人員進入閱覽處,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
    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