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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3
三、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一)及積點表(如附件二)。
    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配點之多寡依序核配
    宿舍。配點相同且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
3
三、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一)及積點表(如附件二),並依積
    點之高低,決定分配先後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