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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1
一、本所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因員工之需求,得由總務科簽核後變更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之使
    用。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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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宿舍分類為: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兩類。單房間職
    務宿舍計五戶(十六間);多房間職務宿舍計九戶,合計十四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