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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6: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駕駛)考核獎懲要點 2
二、本所工友之考核,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平
    、公正之考核。
    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應予
      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
      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
      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核同一年度
      之獎懲得相互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
      丁等。
(二)平時考核每年辦理二次,由總務科進行;評分表及計算方式詳如附
      件一,填寫完畢後交至總務科長列為年終考評之參考。
(三)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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