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1 00: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 3
三、靶場射擊安全措施:
(一)實彈射擊訓練應由至少二位教官(助理教官)進行教育訓練及安全
      管理事項。
(二)射擊前、後,教官或助理教官應於射擊線上統一下達清(驗)槍口
      令,並逐一檢視,確保訓練安全。
(三)槍枝如因故障致無法使用時,教官或助理教官負責確認槍枝安全無
      虞後,再行更換槍枝。
(四)受訓人員進行槍枝故障排除應注意事項如下:
      1.槍口指向安全方向、食指離開扳機。
      2.關保險、卸彈匣,將槍及彈匣置於靶桌(或地面)上,槍口指向
        安全方向。
      3.向教官(助理教官)反映。
      4.退出射擊區,靜候指示處理。
(五)未經教官(助理教官)之指示,不得領槍、發放(裝填)彈藥,或
      將槍械、彈藥攜離靶位或靶場。
(六)射擊訓練時須嚴格遵守用槍四大安全守則:
      1.槍口永遠指向安全的方向。
      2.永遠假設槍內已有子彈上膛。
      3.除在真正射擊時外,手指不得接觸扳機。
      4.射擊時先確定目標所在及其後方物品有無安全顧慮。
(七)空槍練習時應確實清(驗)槍,教官(助理教官)需指定專區操作
      、規範安全指向,並安排專人督導。
(八)槍械、彈藥應指定專人管理,嚴禁任意取用、把玩或任意碰撞,以
      避免損壞。
(九)任何人發現有危害安全狀況時,均得立即下達「停止射擊」口令,
      並迅速報告教官或助理教官處理。
(十)受訓人員於靶場,非經教官或助理教官命令,不得前往目標區看(
      補、換、掛)靶、超越警示線或私自操作電動靶機。看(補、換、
      掛)靶時,射擊線上之槍枝必須關保險或將彈匣取下,並嚴禁碰觸
      ,以確保安全。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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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槍枝、彈藥應指定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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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射擊教育、訓練前、後由射擊指揮官在射擊線上作統一清(驗)槍之
    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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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無射擊指揮官之指示不可發予彈藥及不得裝填子彈或將槍攜離射擊線
    、射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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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論在任何狀況下,槍口均必須指向安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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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除射擊及經指示外,不得碰觸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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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任何人發現有危害安全情況時,均可立即下達「停止射擊」口令,
      並速向射擊指揮官報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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