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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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9
九、受訓人員於上課時有不得已事故必須離開座位時,應經許可後,始得 離座。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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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員於上課時有不得已事故必須離開座位時,應經許可後,始得離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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