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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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7
七、受訓人員上課時應留心聽講,不得閱讀其他書報或使用手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8
八、學員上課時應留心聽講,不得閱讀其他書報或使用手機及其他電子產 品。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8
八、學員上課時應留心聽講,不得閱讀其他書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