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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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5
五、受訓人員在教室內不得高聲喧嘩,任意談笑、吐痰、吸煙或汙損教室 環境。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5
五、學員在教室內不得高聲喧嘩,任意談笑、吐痰、吸煙或拋棄紙屑果皮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