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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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3
三、受訓人員因故退(離)訓時,應於辦理離訓手續時繳還公物。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3
三、學員因故退訓時,領用之公物,應於辦理離訓手續時一併繳交。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
三、學員因故退訓時,領用之公物,應於辦理離訓手續時一併繳交。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