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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5
五、寢室管理規定:
(一)學員依公告寢室床位使用寢室、床舖及書桌內務櫃,順序按學號由
      小而大,書桌床位由靠走道至靠窗排列,由下鋪而上鋪排列,未經
      許可不得私自更改,個人物品依規定放置櫥櫃內,禁止任意放置他
      處,每日由學員輪流打掃,寢室所有之浴室、門窗、玻璃、燈管、
      桌椅及電扇等設備,均應經常保持清潔,垃圾分類放入資源回收箱
      ,將垃圾倒入垃圾處理機。
(二)每日寢室內務須確實整理,枕頭置於棉被上,床面拉平,行李置於
      衣櫃,臉盆、鞋子整齊置於床底,且經常保持整潔。
(三)學員寢室書架擺放應由厚而簿、由長而短、由寬而窄等方式沿書架
      邊緣排列切齊。各寢室書架得以統一方式放置置物箱,但不得放置
      零散雜物。
(四)寢室內不得有違反下列行為:
      1.不得張貼畫報,保持寢室清潔美觀。
      2.上課期間寢室內不得吊掛衣物於椅背、床緣並不得使用充電設備
        ,書桌應保持淨空,椅子靠攏。
      3.不得喝酒、吸菸、打牌、下棋或高聲喧嘩妨礙他人。
      4.男女寢室嚴格分界,男學員不得進入女生寢室樓層,女學員不得
        進入男生寢室門內,且不得留宿外人。
      5.不得使用電茶壺、電熱器及煮食物。
      6.不得站立於椅子上。
      7.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及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至下午一時
        四十分之間使用吹風機、洗衣機、烘衣機及脫水機。
      8.男學員不得進入女學員晾衣間。
      9.不得打赤膊或僅著內褲離開寢室,不得著拖鞋離開思賢樓寢室區
        域。
     10.不得將雜物丟入馬桶。
     11.不得於洗衣間晾掛衣物。
     12.使用熨斗前應確認熨斗水位,不得乾燙,使用畢應拔除電源。
(五)離開寢室時應將座椅放回定位,並確認關閉水電設施。
(六)洗衣服應優先使用洗衣場,如天氣寒冷,寢室內浴室應禮讓未盥洗
      之學員先行盥洗。
(七)為養成學員勤勞、整潔習慣,以提振精神,強化紀律,三、四等學
      員及陞職儲備訓練班寢室內務由教輔人員每星期不定時檢查並公布
      內務檢查表,作為學員平時考核成績之依據。
(八)結訓前將棉被套、枕頭套及床罩等拆下,放置於思賢樓一樓回收袋
      內,寢室之泡棉拖鞋請攜回。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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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寢室管理規定:
(一)學員依公告寢室床位使用寢室、床舖及書桌內務櫃,順序按學號由
      小而大,書桌床位由靠走道至靠窗排列,由下鋪而上鋪排列,未經
      許可不得私自更改,個人物品依規定放置櫥櫃內,禁止任意放置他
      處,每日由學員輪流打掃,寢室所有之浴室、門窗、玻璃、燈管、
      桌椅及電扇等設備,均應經常保持清潔,垃圾分類放入資源回收箱
      ,將垃圾倒入垃圾處理機。
(二)每日寢室內務須確實整理,枕頭置於棉被上,床面拉平,行李置於
      衣櫃,臉盆、鞋子整齊置於床底,且經常保持整潔。
(三)學員寢室書架擺放應由厚而簿、由長而短、由寬而窄等方式沿書架
      邊緣排列切齊。各寢室書架得以統一方式放置置物箱,但不得放置
      零散雜物。
(四)寢室內不得有違反下列行為:
      1.不得張貼畫報,保持寢室清潔美觀。
      2.上課期間寢室內不得吊掛衣物於椅背、床緣並不得使用充電設備
        ,書桌應保持淨空,椅子靠攏。
      3.不得喝酒、吸菸、打牌、下棋或高聲喧嘩妨礙他人。
      4.男女寢室嚴格分界,男學員不得進入女生寢室樓層,女學員不得
        進入男生寢室門內,且不得留宿外人。
      5.不得使用電茶壺、電熱器及煮食物。
      6.不得站立於椅子上。
      7.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及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至下午一時
        四十分之間使用吹風機、洗衣機、烘衣機及脫水機。
      8.男學員不得進入女學員晾衣間。
      9.不得打赤膊或僅著內褲離開寢室,不得著拖鞋離開思賢樓寢室區
        域。
     10.不得將雜物丟入馬桶。
     11.不得於洗衣間晾掛衣物。
     12.使用熨斗前應確認熨斗水位,不得乾燙,使用畢應拔除電源。
(五)離開寢室時應將座椅放回定位,並確認關閉水電設施。
(六)洗衣服應優先使用洗衣場,如天氣寒冷,寢室內浴室應禮讓未盥洗
      之學員先行盥洗。
(七)為養成學員勤勞、整潔習慣,以提振精神,強化紀律,三、四等學
      員及陞職儲備訓練班寢室內務由教輔人員每星期不定時檢查並公布
      內務檢查表,作為學員平時考核成績之依據。
(八)結訓前將棉被套、枕頭套及床罩等拆下,放置於思賢樓一樓回收袋
      內,寢室之泡棉拖鞋請攜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0
十、學員住宿依教輔人員排定寢室、床舖及書桌內務櫃分配,未經許可不
    得私自更改,個人物品依規定放置櫥櫃內,禁止任意放置他處,每日
    由學員輪流打掃,寢室所有之浴室、門窗、玻璃、燈管、桌、椅等設
    備,均應經常保持清潔,垃圾分類放入資源回收箱,將垃圾倒入垃圾
    處理機。
11
十一、每日寢室內務須確實整理(如附圖一、二),枕頭置於棉被上,床
      面拉平,行李置於衣櫃,臉盆、鞋子置於床底,且經常保持整潔。
12
十二、學員寢室書架擺放排列整齊,由厚而簿、由長而短、由寬而窄等方
      式沿書架邊緣排列砌齊。
13
十三、每寢室設室長一人,其職責:
  (一)督導寢室內整潔。
  (二)寢室值日勤務之派遣。
  (三)寢室內設備之管理。
  (四)維持秩序。
  (五)統整寢室內務整潔。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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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寢室內不得有違反下列行為:
  (一)桌椅、床沿不得任意擅掛、晾曬衣物及張貼畫報,保持寢室清潔
        美觀。
  (二)依作息時間就寢,除因病經核准外,不得躺臥床上。
  (三)不得喝酒、吸菸、打牌或下棋或高聲喧嘩妨礙他人,以保持靜肅
        。
  (四)男女寢室分開個別,不得互竄寢室或留宿外人。
  (五)嚴禁使用電茶壺、電熱器及煮食物。
  (六)不得從事不法或不良行為。
  (七)寢室吹風機於 22 時至翌日 06 時及 12 時 45 分至 13 時 45
        分禁止使用。
  (八)白天上課時寢室內請勿吊掛衣物於椅背、床緣;書桌請保持整齊
        ,椅子靠攏。
  (九)學員平日離開思賢樓寢室以外地區,禁止著內衣、拖鞋。
  (十)其他有妨礙寢室整潔寧靜及生活規定。
15
十五、為養成學員勤勞、整潔習慣,以提振精神,強化紀律,三、四等學
      員或職前訓練班寢室內務檢查由教輔人員以每星期定期及不定時檢
      查內務,檢查後將結果登記於內務檢查表,並公布之作學員平時考
      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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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員離開寢室時,應將座椅放回定位,並確認關閉水電設施。
17
十七、離所前將棉被套、枕頭套及床罩等拆下,放置思賢樓一樓回收袋內
      ,寢室之泡棉拖鞋請攜回。
22
廿二、洗衣須節約水電,衣物洗淨後,應將水龍頭關閉;熄燈後如無特殊
      原因,非經報准,不得再至洗衣場洗衣;為維護思賢樓寢室安寧於
      22  時至翌日 06 時及 12 時 45 分至 13 時 45 分禁止使用脫水
      機及烘乾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