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10
十、接待會客注意事項:
(一)來訪者請憑身分證件於門衛室辦理換證,並將來賓證配掛於胸前至
      會客室等待,未經允許不得擅入其他辦公場所,寢室區則一律禁止
      進入,會客結束後將來賓證交門衛室換回身分證件。
(二)平日會客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惟課程中不得會客,假日會
      客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止。
(三)學員訂購外送(食)者,應約定時間於門衛處清點交易,不得跨出
      本署大門。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10
十、接待會客注意事項:
(一)來訪者請憑身分證件於門衛室辦理換證,並將來賓證配掛於胸前至
      會客室等待,未經允許不得擅入其他辦公場所,寢室區則一律禁止
      進入,會客結束後將來賓證交門衛室換回身分證件。
(二)平日會客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惟課程中不得會客,假日會
      客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止。
(三)學員訂購外送(食)者,應約定時間於門衛處清點交易,不得跨出
      本署大門。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3
卅三、會客者請憑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於警衛室辦理會客手續後,將來
      賓證件配掛於胸前至會客指定地點,未經允許不得到其他場所如寢
      室,會客結束後將來賓證交警衛室換回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
34
卅四、會客時間於 12 時至 14 時; 18 時至 20 時;假日會客時間自
      08  時至 18 時止;學員上課時間不得會客,惟遠道來賓,辦理會
      客登記手續後,於會客室待學員下課。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