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等其他用途,或有違反借用契約約
      定之行為。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經查
      獲者,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
      得再請借宿舍。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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