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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1: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調職、辭職(僱)、停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撤職、休職或
    免職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職、辭職(僱)、停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調職、離職、停職
      、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借住之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
      還,在職死亡時,其遺族亦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且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屆期不遷出者,即依宿舍借用契約,訴請管轄法院法辦理。
(二)受撤職、休職、免職人員應於撤職、休職、免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
      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退休人員凡居住於本監公有宿舍,應在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
      ;惟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而
      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眷屬宿
      舍」者,應依照有關法令及契約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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