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8 02: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管理要點 3
三、藥品、處方箋及登記簿送衛生科簽收,經本監醫師評估病情、核准後
    給藥,衛生科登錄於獄政醫療病歷子系統,依用法、用量進行分包後
    交由場舍主管及收容人簽收。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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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處方箋及登記簿送衛生科簽收,經本監醫師評估病情、核准後
    給藥,衛生科登錄於獄政醫療病歷子系統,依用法、用量進行分包後
    交由場舍主管及收容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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