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8: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5
五、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5
五、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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