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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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5
五、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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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 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 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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