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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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4
四、矯正機關應先就各類教化藝文活動之方法、內容,審慎評估其妥適性 ;如對於行刑教化功能無正面助益,應予委婉拒絕。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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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矯正機關應先就各類教化藝文活動之方法、內容,審慎評估其妥適性 ;如對於行刑教化功能無正面助益,應予委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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