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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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3
三、矯正機關受理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前,應對該機關學校、 團體或個人之背景資料充分瞭解,並考量矯正機關設施、人力之配合 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管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3
三、矯正機關受理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前,應對該機關學校、 團體或個人之背景資料充分瞭解,並考量矯正機關設施、人力之配合 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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