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3
三、為避免發生戒護問題,參觀人員應先行將隨身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
    接受戒護人員安全檢查後,始得入內參觀。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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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參觀人員應先行將隨
    身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接受管理人員安全檢查後,始得入內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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