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執行本項業務時,應成立督導小組,指派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召 集人應就參觀項目安排專人負責引導、說明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八、承辦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並於每年六 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