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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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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2
二、罹疾病之收容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矯正機關首長應予許可。但經 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禁見或於審判偵查期日請求之收容人,需陳報該管 法院或檢察官許可後始得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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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罹疾病之收容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矯正機關首長應予許可。但經 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禁見或於審判偵查期日請求之收容人,需陳報該管 法院或檢察官許可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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