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7
七、矯正機關每年應依本署指定期間或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
    項:
(一)整體建築耐震程度及防颱結構。
(二)建築物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設施。
(三)發電及照明設施之準備與設置。
(四)對外通訊設備及新聞訊息接收裝置堪用情形。
(五)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
(六)收容人主副食與一般食品、飲水之儲備情形。
(七)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八)消防車輛、防火器料、消防水源等消防設施(備)之檢查與保養情
      形。
(九)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十)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十一)災害防救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編組之複檢情形。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7
七、各矯正機關每年應依本署指定期間或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
    事項:
(一)房舍及圍牆之耐震程度,及防颱之結構。
(二)房舍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之設施。
(三)發電機及各種照明之預為準備與設置。
(四)通訊設備與外界連絡情形,及廣播電視備置情形。
(五)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
(六)囚糧及一般食品之貯藏量,以及飲水之儲備情形。
(七)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八)消防車輛、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檢查與保護情形。
(九)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十)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十一)應變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分配之複檢情形。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5
五、各矯正機關每年應定期或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項:
(一)房舍及圍牆之耐震程度,及防颱之結構。
(二)房舍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之設施。
(三)發電機及各種照明之預為準備與設置。
(四)通訊設備與外界連絡情形,及廣播電視備置情形。
(五)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
(六)囚糧及一般食品之貯藏量,以及飲水之儲備情形。
(七)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八)消防車輛、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檢查與保護情形。
(九)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十)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十一)應變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分配之複檢情形。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