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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7: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4
四、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災害預防及災害應變事項:
(一)災害預防及減災事項:
      1.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2.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備)之檢查、補強及維護。
      3.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或羈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收容人護
        送或暫行釋放事宜之規劃。
(二)災害應變組織與運作流程:
      1.組織架構與權責
     (1)組織架構,明列人員編組與職責分工說明。
     (2)指揮系統說明(含平時及例假日之指揮機制,另亦應規劃代理
          人機制,以因應突發狀況之執行)。
      2.位置、設施與資材
     (1)所在位置及疏散路線圖標示。
     (2)應變設施說明。
     (3)應變資材、種類及糧食、水源之安全存量。
     (4)緊急電力供應設施(含儲油量)。
      3.應變運作流程
     (1)緊急通報程序、應變啟動機制及運作流程說明。
     (2)依災害種類並考量複合式災害之可能性,訂定各種應變作業流
          程(包括通報、緊急處置、搶救、急救、疏散、復原等)。
(三)緊急應變設備之建置與外援單位之聯繫:
      1.矯正機關內、外緊急聯繫名單及通報程序說明(含平時上班、非
        上班時間及假日)。
      2.警報、緊急召回聯繫系統之建置及維護說明。
      3.緊急應變、消防設備、搶救設備與器材、個人防護器具、急救器
        材等資源清單說明。
      4.軍事或警察機關之相互支援協定事項說明。
(四)位於活動斷層帶附近、距離海岸線十公里或距離核能發電廠三十公
      里以內之矯正機關,應將震災、海嘯及輻射災害等災害或可能之複
      合式災害納入災害防救計畫。
    矯正機關依前項所定之年度災害防救計畫,須陳報本署核定後據以實
    施。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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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災害預防及災害應變事項:
(一)災害預防及減災事項:
      1.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2.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備)之檢查、補強及維護。
      3.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護送收容人至相當處所或暫行釋放事宜之規劃。
(二)災害應變組織與運作流程:
      1.組織架構與權責
     (1)組織架構,明列人員編組與職責分工說明。
     (2)指揮系統說明(含平時及例假日之指揮機制,另亦應規劃代理
          人機制,以因應突發狀況之執行)。
      2.位置、設施與資材
     (1)所在位置及疏散路線圖標示。
     (2)應變設施說明。
     (3)應變資材、種類及糧食、水源之安全存量。
     (4)緊急電力供應設施(含儲油量)。
      3.應變運作流程
     (1)緊急通報程序、應變啟動機制及運作流程說明。
     (2)依災害種類並考量複合式災害之可能性,訂定各種應變作業流
           程(包括通報、緊急處置、搶救、急救、疏散、復原等)。
(三)緊急應變設備之置備與外援單位之聯繫:
      1.機關內、外緊急聯繫名單及通報程序說明(含平時上班、非上班
        時間及假日)。
      2.警報、緊急召回聯繫系統之建置及維護說明。
      3.緊急應變、消防設備、搶救設備與器材、個人防護器具、急救器
        材等資源清單說明。
      4.軍事或警察機關之相互支援協定事項說明。
(四)位於活動斷層帶附近、距離海岸線 10 公里或距離核能發電廠 30
      公里以內之矯正機關,應將地震、海嘯及核災等災害或可能之複合
      式災害納入應變計畫。
    各矯正機關依前項所定之年度災害防救計畫,須陳報本署核定後據以
    實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