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3
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風災: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水災: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災
      害之虞時。
(三)震災:地震發生對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時。
(四)其他災害或複合式災害:矯正機關或其所在地發生火災、旱災、寒
      害、土石流、海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及輻
      射災害等,對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3
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水災:各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
      災害之虞時。
(三)地震:地震發生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或複合式災害:火災、旱災、寒害、土石流、海嘯及核災
      等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3
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水災:各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
      災害之虞時。
(三)地震:地震發生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時。
(四)其他天然災害: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
      造成災害之虞時。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