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連絡電話及相關通訊設備,供 作災害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十二、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連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十、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防 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