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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9: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10
十、矯正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應變演習,並藉由講解、單元訓練、沙
    盤推演或實兵演練等方式,檢測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以確保應變單位
    組織架構、應變中心、應變流程或器材、設備均可有效應付緊急情況
    。實施演練之成果應紀錄備查,並作為災害防救計畫內容或措施修正
    之參考。
    年度災害防救計畫內應備之設施、資材及應變演習所需經費,各機關
    於原有預算內支應,不敷時再另陳報本署核辦;發生重大災變之復原
    重建經費,則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10
十、矯正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應變演習,並藉由講解、單元訓練、沙
    盤推演或實兵演練等方式,檢測應變計畫內容,以確保應變單位組織
    架構、應變中心、應變流程或器材、設備均可有效應付緊急情況。實
    施演練之成果應紀錄備查,並作為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或措施修正之參
    考。
    年度災害防救計畫內應備之設施、資材及應變演習所需經費,各機關
    於原有預算內支應,不敷時再另陳報本署核辦;發生重大災變之復原
    重建經費,則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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