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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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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患病收住病舍實施要點 1
一、為強化本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設置病舍、病室或病房之功能,並 對衰老、殘廢或患急、重病症等之收容人予以妥適醫療與照顧,除法 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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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本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設置病舍、病室或病房之功能,並 對衰老、殘廢或患急、重病症等之收容人予以妥適醫療與照顧,除法 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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