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1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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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4
三十四、役男之服勤單位,本署得因應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主管機關得因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 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34
三十四、役男之服勤單位,本署得因應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主管機關得因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 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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