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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7 05: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1
三十一、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
          :由服勤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處。
    (二)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署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
          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署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
          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前項獎懲對象及方式,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役男不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者,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
        辦法提出申訴。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31
三十一、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
          :由服勤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處。
    (二)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署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
          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署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
          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前項獎懲對象及方式,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役男不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者,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
        辦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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