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1二十一、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於役男役籍
表。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
考核,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
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送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法務部、本署及內政部。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函送本署,本署檢覈相關資料齊全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辦
理核定停役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