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聘任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 事由致不宜擔任委員者,少年矯正學校得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士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