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3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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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有藥品無法 取代使用者為限,其項目由各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2
二、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有藥品無法 取代使用者為限,其項目由各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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