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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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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2
二、辯護人係指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 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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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辯護人係指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 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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