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7
七、前點之請求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機關。
(二)請求目的。
(三)事項說明:
      1.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所或居所。
      2.刑事確定裁判機關、文號、刑期。
      3.執行期滿日期。
      4.目前監禁處所。
(四)請求所需資料:
      1.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戶籍資料、相片或指紋卡。
      2.起訴書、判決書。
      3.第五點第三款所列之人所出具罪犯接返同意書。
(五)協助取得證據資料: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在大陸地區之起訴書、歷審
      判決書、核(折)算刑期資料、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
      述、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
      料等證據。
(六)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7
七、前點之請求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機關。
(二)請求目的。
(三)事項說明:
      1.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所或居所。
      2.刑事確定裁判機關、文號、刑期。
      3.執行期滿日期。
      4.目前監禁處所。
(四)請求所需資料:
      1.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戶籍資料、相片或指紋卡。
      2.起訴書、判決書。
      3.第五點第三款所列之人所出具罪犯接返同意書。
(五)協助取得證據資料: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在大陸地區之起訴書、歷審
      判決書、核(折)算刑期資料、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
      述、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
      料等證據。
(六)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