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4
四、前點第二項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機關。
(二)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所或居所。
(三)刑事裁判確定機關、案號、刑期。
(四)執行期滿日期。
(五)目前監禁處所。
(六)請求接返之理由。
(七)檢附相關資料(起訴書、判決書、戶籍資料、罪犯接返同意書(如
      附件三))。
(八)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前項聲請書如註記受刑事裁判確定人病重或有其他急迫情形者,應即
    時聯繫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提出請求,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考量先行
    審核准予保外就醫。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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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二項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機關。
(二)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所或居所。
(三)刑事裁判確定機關、案號、刑期。
(四)執行期滿日期。
(五)目前監禁處所。
(六)請求接返之理由。
(七)檢附相關資料(起訴書、判決書、戶籍資料、罪犯接返同意書(如
      附件三))。
(八)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前項聲請書如註記受刑事裁判確定人病重或有其他急迫情形者,應即
    時聯繫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提出請求,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考量先行
    審核准予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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