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2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22
二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但要點生效前已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亦適用 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22
二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但要點生效前已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亦適用 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