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執行請求所生費用,除請求方應負擔之費用外,由執行之檢察機
        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負擔。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21
二十一、執行請求所生費用,除請求方應負擔之費用外,由執行之檢察機
        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負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