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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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執行請求所生費用,除請求方應負擔之費用外,由執行之檢察機 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負擔。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21
二十一、執行請求所生費用,除請求方應負擔之費用外,由執行之檢察機 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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