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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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20
二十、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之相關資料均應予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 ,不在此限。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20
二十、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之相關資料均應予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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