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2
二、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應在法務部、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及受刑事裁判
    確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執行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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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應在法務部、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及受刑事裁判
    確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執行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