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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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9
十九、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9
十九、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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