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7
十七、法務部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 門儘速聯繫執行機關,以最適當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執行接返交接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7
十七、法務部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 門儘速聯繫執行機關,以最適當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執行接返交接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