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7
十七、法務部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
      門儘速聯繫執行機關,以最適當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執行接返交接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7
十七、法務部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
      門儘速聯繫執行機關,以最適當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執行接返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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