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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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3
十三、檢察機關於接獲法務部通知執行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接返之請求時, 應即分「助陸」字案,指派專責檢察官妥速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3
十三、檢察機關於接獲法務部通知執行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接返之請求時, 應即分「助陸」字案,指派專責檢察官妥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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