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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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0
十、檢察機關接收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後應即開始偵查,適用刑法、刑事訴 訟法及相關法律處斷。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0
十、檢察機關接收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後應即開始偵查,適用刑法、刑事訴 訟法及相關法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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