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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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 2 條
校長處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2 條
校長處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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