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 10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與設施及環境衛生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
五、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之管理。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10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與設施及環境衛生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
五、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之管理。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