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1 22: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誠正中學辦事細則 第 4 條
誠正中學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
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
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誠正中學得設分校。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4 條
誠正中學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
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
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誠正中學得設分校。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4 條
誠正中學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
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
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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