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9 03: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心理治療、教化及教育。
二、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
三、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
四、受戒治人康樂活動、體能訓練及其獎勵事宜。
五、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六、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技能訓練及勞動工作分配。
七、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九、監獄委託辦理之假釋相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教誨及教育。
二、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
三、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
四、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
五、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六、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
七、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
八、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九、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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