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應就曾任或現任具有矯正 實務經驗者派充之。
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遴任之: 一、曾任或現任矯正機關副首長或秘書,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 驗,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成績優良者 。 三、曾任司法行政工作薦任三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