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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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 6 條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6 條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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