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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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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