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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5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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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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